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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業(yè)務服務協(xié)議
重要提示:
1.甲方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法人、非法人組織、獲得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授權的依法登記的經營單位。如甲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甲方簽署本協(xié)議應當經過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由法定代理人同時簽署本協(xié)議。
2.在簽署本協(xié)議前,請甲方或其代理人仔細閱讀本協(xié)議各條款,如有疑問請及時咨詢。
3.甲方或其代理人簽署本協(xié)議即視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協(xié)議的全部條款。
4.甲方所需的業(yè)務內容、辦理方式以及資費方案請詳見乙方的相關業(yè)務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電信服務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要求
1.1根據《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guī)定》(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令第25號),甲方辦理入網手續(xù)時須向乙方出示有效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甲方委托他人辦理入網手續(xù)的,代理人須出示甲方和代理人的有效證件,提供甲方和代理人的真實身份信息;并且配合乙方進行身份信息查驗、登記,留存辦理手續(xù)的記錄。
1.2甲方為個人用戶的,辦理入網時使用二代身份證。無法提供二代身份證的,可以使用的有效證件包括現役軍人居民身份證、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僅限16周歲以下公民使用)、臨時身份證、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僅限外國公民使用)、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僅限港澳居民使用)、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僅限臺灣居民使用)。
1.3甲方為單位用戶的,辦理入網時應當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單位辦理登記的,除出示以上相應證件外,還應當出示經辦人的有效證件和單位的授權書。單位用戶辦理移動電話入網時,必須向乙方提供與每一張移動電話卡一一對應的實際使用人的有效證件,由乙方進行查驗并登記實際使用人的身份信息。
1.4甲方應當保證登記的信息及提供的身份信息登記資料真實、有效、準確、完整,并有義務配合乙方進行查驗。甲方登記的身份信息可以通過乙方營業(yè)網點查詢。如不符合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或登記信息發(fā)生變化的,甲方應當及時到乙方營業(yè)網點更正或變更。因甲方登記信息不符合規(guī)定或未及時辦理更正或變更手續(xù)等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1.5甲方申請入網時,在中國電信全國范圍內登記在同一個個人用戶名下的移動電話卡達到5張的,乙方根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不再為其開辦新的移動電話卡。
1.6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擔保的,甲方應當按照乙方要求辦理相應擔保手續(xù)。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1 甲方有權監(jiān)督乙方的電信服務質量,及時提出改善意見和建議;對電信服務持有異議的,可以向乙方進行咨詢或投訴。
2.2 甲方有權自主選擇乙方依法提供的各類電信業(yè)務,有權自主選擇乙方提供的各類業(yè)務辦理、咨詢、查詢和投訴渠道。
2.3甲方有權自主選擇取得入網許可的終端、設備,并負責安裝、調測和維護(包括建筑內自建管線的維護)。甲方自主選擇的終端、設備應當具備符合乙方網絡的相應功能,否則可能無法支持所選擇的電信服務,甲方將自行承擔損失。
2.4甲方對乙方提供給甲方使用但所有權歸乙方的線路、設備或終端有保管責任,不得轉借、出租、出售或贈與他人,也不得用于非乙方提供的業(yè)務中。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該等線路、設備或終端損壞、丟失的,甲方需承擔修復費用或按價賠償。
2.5甲方應當按照約定的交費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交納電信費用。后付費方式下甲方按月支付電信費用,計費周期為一個月,具體計費周期以客戶確認的業(yè)務登記表為準。甲方須每日按所欠費用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由于通信設備產生費用清單及相關處理會有時延(如國際漫游業(yè)務等),可能會發(fā)生上一計費周期的部分電信費用計入下一計費周期收取的情況。預付費方式下客戶需預存金額,當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客戶擬使用業(yè)務的電信費用時,需及時充值方可使用。
2.6甲方可以自愿訂購或退訂第三方服務提供商通過乙方網絡提供的增值電信服務,并同意乙方根據第三方服務提供商的委托代為收取相關費用。如甲方對代收費用有異議,可以向第三方或乙方提出,由第三方自行解決或由乙方協(xié)調第三方解決。
2.7 甲方對交納的電信費用及代收費用有異議的,應當在乙方計費原始數據保存期限內向乙方提出。
2.8 甲方有權自主選擇或終止以代扣、銀行托收等方式支付電信費用,并自主到銀行等機構或具備受理條件的營業(yè)網點等渠道辦理相應手續(xù)。
2.9甲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及依據法律法規(guī)有權進行調查的其他部門根據相關規(guī)定提出調查要求的,乙方將依法配合。
2.10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網絡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含有以下內容的信息或從事下列違法活動,否則乙方有權暫?;蛳拗葡蚣追教峁╇娦欧?,直至終止電信服務。由此產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擔責任:
2.10.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2.10.2 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
2.10.3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2.10.4散布虛假信息、詐騙信息、謠言,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
2.10.5 散布涉及實施詐騙,制作或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2.10.6侮辱或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2.10.7發(fā)送違法信息或未經接受方同意發(fā)送騷擾信息或商業(yè)性信息的;
2.10.8其他利用乙方網絡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違法犯罪信息或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
2.11甲方不得實施或協(xié)助他人實施下列危害乙方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暫停或限制向甲方提供電信服務,直至終止電信服務。由此產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擔責任:
2.11.1侵入或非法控制乙方電信網絡或設備,盜接乙方線路、非法復制電信碼號;
2.11.2非法獲取、刪除、修改乙方網絡或電信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的信息和應用程序;
2.11.3利用乙方網絡從事竊取或破壞他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制作、傳播、使用網絡改號軟件以及對他人進行騷擾的惡意軟件;
2.11.4提供從事入侵乙方網絡、干擾網絡正常功能、傳輸擴散違法信息、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工具及制作方法;
2.11.5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2.11.6故意制作、復制、傳播計算機病毒或以其他方式攻擊網絡等電信設施;
2.11.7使用未取得入網許可或可能影響網絡安全、網絡質量的終端設備或軟件的;
2.11.8危害乙方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為。
2.12甲方同意乙方基于提供電信服務、與甲方溝通聯(lián)系、改善服務質量等目的,收集、儲存并使用甲方個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服務數據及日志信息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過識別儀、高拍儀、紙質表單、互聯(lián)網等方式收集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拍照人像、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服務數據及日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使用乙方服務過程中上傳和產生的位置信息、終端信息、通話記錄、使用記錄、訂購信息、賬單等。如甲方不同意提供或不同意乙方收集、儲存并使用如上的某一或某些信息,甲方將可能無法成為乙方的用戶或無法享受乙方提供的某些服務,或無法達到相關服務擬達到的效果。
2.13乙方提供的來電顯示服務將遵照國家規(guī)范及行業(yè)標準執(zhí)行,乙方不能保證所有號碼的真實性。鑒于有不法分子利用來電顯示實施詐騙等事件發(fā)生,甲方應謹防因此可能引發(fā)的各種風險。
2.14為保護公共利益、優(yōu)化電信服務質量、保障甲方電信服務知情權、及時警示通訊信息詐騙、創(chuàng)新電信服務體驗,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個人信息通過營業(yè)網點、網站、短信、互聯(lián)網媒體、電子郵件、語音外呼等方式,向甲方告知社會公益、電信服務、業(yè)務使用、詐騙風險警示等信息。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乙方在其通信網絡與設施覆蓋范圍內,向甲方提供電信服務;其中,乙方在簽訂有自動漫游協(xié)議的國家和地區(qū)的電信運營商的網絡覆蓋范圍內為甲方提供國際移動通信漫游服務及港澳臺地區(qū)移動通信漫游服務。乙方提供的電信服務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電信服務質量標準。
3.2乙方免費向甲方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僅限大陸地區(qū),不含港澳臺)火警、匪警、醫(y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等緊急呼叫服務。
3.3乙方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電信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并公示電信業(yè)務資費。
3.4乙方可以通過營業(yè)網點、網站、電話、廣播、短信、彩信、電子郵件、電視、公開張貼、信函、報紙、互聯(lián)網媒體等一種或數種方式,公布、通知或告知業(yè)務種類和服務項目、范圍、時限、資費方案以及其他電信服務內容。
3.5乙方可以通過電話熱線、營業(yè)網點、網上營業(yè)廳、掌上營業(yè)廳或短信等多種渠道為甲方提供業(yè)務辦理、咨詢、查詢、障礙申告、投訴受理、客戶資料更改等服務。
3.6乙方負責網絡接入保障及其提供的相關設備的安裝、調測和維護服務,具體服務內容及費用詳見相關業(yè)務說明,甲方負責自帶入網終端設備的安裝、調測和維護。
3.7甲方向乙方申告除網絡覆蓋和終端設備故障外的電信服務障礙,乙方應當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鎮(zhèn)48小時、農村72小時內修復或調通。
3.8乙方因檢修線路、設備搬遷、工程施工、網絡建設等原因可能影響正常電信服務的,應當提前72小時向社會公告,通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網站、廣播、短信、電視、公開張貼、報紙、互聯(lián)網媒體等。
3.9乙方向甲方提供免費的電子賬單服務,并有義務對賬單進行解釋。乙方對甲方計費原始數據保留期限為5個月(系統(tǒng)產生用戶話單當月起后5個月,不含當月),法律另有規(guī)定除外。如數據保留期限內甲方對電信費用提出異議,乙方應當保存相應計費原始數據至異議解決。
3.10乙方可以根據對甲方實際情況的綜合評估,與甲方約定一定時間內的電信消費透支額度(“信用額度”)并可以進行周期性調整。
3.11乙方有權根據具體業(yè)務類型按預付方式或后付方式向甲方收取電信費用:
3.11.1預付方式下,甲方需預存費用。當賬戶余額加上信用額度(如有)不足以支付甲方擬使用的電信業(yè)務費用時,甲方應當及時充值或交費,否則乙方可暫停提供電信服務(“欠費停機”)。
3.11.2后付方式下,甲方累計未交的費用到達信用額度、或到達交費期時,甲方應當及時充值或交費,否則乙方可暫停提供電信服務。其中,甲方當月累計出賬費用的交費期為每個計費周期截止日之后第四日起的十天內,另有約定的除外。
3.11.3上述(1)、(2)欠費停機所涉業(yè)務,不包括單獨的固定電話業(yè)務。固定電話業(yè)務的欠費停機時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12甲方在移動業(yè)務欠費停機之日起30內,其他業(yè)務欠費停機之日起60日內交清費用并申請復機的,乙方應當在收到甲方費用時起24小時內為甲方恢復暫停的電信服務(“復機”)。
3.13如甲方移動業(yè)務自欠費停機之日起滿30日內仍未交清欠費和違約金,其他業(yè)務自欠費停機之日起滿60日內仍未交清欠費和違約金,乙方有權終止提供電信服務,收回相應號碼(“銷戶”)、解除本協(xié)議,以及通過信函、電話、訴訟或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追繳欠費和違約金,并可以依法向征信機構提供甲方失信信息。
3.14乙方承諾對甲方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或毀損,不得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并應用行業(yè)通行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手段(如脫敏展示、訪問權限等)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和使用。

第四條 特殊情況的責任承擔
4.1 甲方入網后,應當妥善保管原始票據(如押金票據等),發(fā)生遺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4.2甲方密碼是甲方辦理業(yè)務的重要憑證。甲方入網后應當立即設置甲方密碼,并妥善保管。為方便辦理業(yè)務,乙方也可以根據甲方申請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隨機密碼,該密碼可以作為辦理業(yè)務的臨時憑證。
4.3凡使用甲方密碼或隨機密碼定制、變更或取消業(yè)務的行為,均被視為甲方或甲方授權的行為。因甲方對密碼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但乙方有義務協(xié)助甲方或公安機關調查相關情況。
4.4甲方應當合理管理電信費用支出,出現異常的高額電信費用時(指超過甲方此前3個月平均電信費用5倍以上的費用),乙方一經發(fā)現,應當盡可能迅速告知甲方,如告知后未得到甲方確認的,乙方有權暫停本協(xié)議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
4.5在甲方欠費停機的情況下,乙方有權拒絕為甲方辦理除交費、電信費用查詢外的其他電信業(yè)務。
4.6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直接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7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協(xié)議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4.8甲方使用本協(xié)議項下電信服務過程中涉及的第三方服務(如第三方支付、銀行轉賬、與第三方應用綁定等),由第三方承擔責任。對于甲方提出的異議,乙方可以協(xié)調第三方解決。

第五條 協(xié)議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5.1本協(xié)議自甲方簽字(甲方為自然人)或蓋章(甲方為非自然人)、且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通過電子渠道、電子簽名、電子協(xié)議或其他電子數據形式簽訂本協(xié)議的,甲方以點擊確認等方式表示同意本協(xié)議的電子數據進入乙方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甲方簽字時間。
5.2甲方如終止使用電信服務,應當結清電信費用及違約金(如有),并至乙方營業(yè)網點申請銷戶,銷戶后本協(xié)議終止。
5.3未經雙方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xù),甲、乙方不得將依據本協(xié)議辦理的業(yè)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
5.4甲方申請銷戶時仍有余額的,其中通過銀行劃扣、現金等方式交納的,乙方根據實際情況將余額一次性轉入甲方指定的乙方運營的其他有效號碼的賬戶中,或以中國電信充值卡等方式退還;甲方通過參與贈送、優(yōu)惠、兌換等營銷活動獲取的余額,按營銷活動當時的具體約定和業(yè)務規(guī)則處理。
5.5因技術進步、國家政策變動、服務質量提升等原因,導致本協(xié)議部分或全部無法繼續(xù)履行時,乙方有權變更或終止該協(xié)議,但應當提前發(fā)布公告,提出合理解決方案,做好客戶服務。
5.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或解除協(xié)議:
5.6.1甲方未按照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要求,提供的登記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無效,或經乙方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內配合提供的;
5.6.2甲方存在本協(xié)議第二條第10款、第11款所列任一行為,或由此引起用戶投訴或舉報的;
5.6.3甲方以擔保方式取得業(yè)務使用權的情況下,違反擔保約定或擔保人無能力履行擔保義務的;
5.6.4甲方未辦理相關手續(xù),自行改變電信服務使用性質、用途,或自行轉讓協(xié)議的;
5.6.5甲方利用乙方服務從事相應活動,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或喪失相應許可或備案;
5.6.6發(fā)現冒用或偽造身份證照、違法使用、違規(guī)外呼、呼叫頻次異常、超約定用途使用、轉租轉售、被公安機關通報以及用戶就上述問題投訴情況較多并被核實確認的;
5.6.7甲方欠費停機后,移動業(yè)務逾期30日,其他業(yè)務逾期60日仍未交清所有欠費、違約金、賠償金等費用的;
5.6.8有權機關要求乙方停止對甲方提供電信服務的;
5.6.9甲方原因造成本協(xié)議無法履行的;
5.6.10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5.7本協(xié)議終止或解除后,乙方繼續(xù)保留向甲方追交所欠費用的權利,并有權收回甲方原使用的業(yè)務號碼(銷戶的號碼)、IP地址等電信資源。為保證甲方權益,乙方對銷戶的業(yè)務號碼至少凍結90日,方可重新分配給其他用戶使用。
5.8甲方改號、銷戶或過戶時應當主動注銷或解綁在該號碼上的注冊或綁定的第三方應用(如微信、支付寶)、銀行卡(如銀行驗證號碼)等信息、以及第三方軟件,自行解除銀行托收、代扣等第三方協(xié)議,自行卸載甲方加載的第三方軟件,避免造成個人信息泄露;否則由此造成甲方或其他人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其他約定
6.1所有因本協(xié)議引起的或與本協(xié)議有關的爭議,雙方將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則任何一方均有權:
6.1.1提請深圳仲裁委員會依照其仲裁規(guī)則對爭議事項進行仲裁。
6.1.2請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爭議的事項做出裁決。
6.2乙方在本協(xié)議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協(xié)議的組成部分,但對甲方不公平、不合理,或者減輕、免除乙方損害甲方合法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除外。
6.3甲方辦理各類業(yè)務所簽署的業(yè)務登記單為本協(xié)議的補充協(xié)議,與本協(xié)議沖突部分以補充協(xié)議為準。
6.4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雙方各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以電子方式簽署本協(xié)議的,甲方可登錄乙方網上營業(yè)廳查詢、下載本協(xié)議。
6.5本協(xié)議自雙方在業(yè)務登記表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取消
同意
申請使用通信服務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法律責任及防范提示告知書(暫行)
為加強通信工具(包括手機卡、固話、無線上網卡、寬帶賬號等通信類產品)的規(guī)范管理,保障通信工具開戶人的合法權益,遏制并打擊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行為,特將深圳市內申請使用通信服務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法律責任及防范提示告知如下:
一、自然人申請通信服務開戶時,必須提供本人真實身份證件(嚴格按實名制的相關規(guī)定),并如實填寫個人相關信息;法人申請通信服務開戶時除提供法人真實身份證件外,還須提交法人或機構注冊文件及申請相關通信服務業(yè)務的合理說明。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售、出租、分租和轉讓自身名下的通信工具,因出售、出租、分租和轉讓行為導致被他人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如公司經營需要綁定通信工具開展業(yè)務的,必須嚴格按照實名登記制度辦理通信工具入網手續(xù),若有違反規(guī)定的,通信管理部門將依法處罰并視情況終止服務,同時列入行業(yè) “黑名單”。
四、根據當前深圳市“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風險管控”工作機制,對公安機關推送的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將全面禁止其名下的所有通信服務,五年內禁止重新開戶,自然人或法人信息將移送“個人征信系統(tǒng)”并向社會公布。
五、如有遺失通信工具,應立即掛失并報停,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六、通信服務申請人如接到自稱“公安、檢察、法院、海關、通信管理局”等各類執(zhí)法人員的不明來電,要求開設新的通信工具配合調查等情形的,應立即停止開戶,并及時向工作人員尋求幫助。如有任何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相關疑問,請咨詢深圳市反電信網絡詐騙中心的24小時專線0755-81234567。
本開戶申請人確認:我已清楚明確閱讀上述各項“申請使用通信服務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法律責任及防范提示”的告知內容,將依法開設、使用并妥善保管本人名下的所有通信工具。
本《告知書》由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和深圳市公安局聯(lián)合監(jiān)制
《深圳通信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文件關于實行深圳市申請使用通信服務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法律責任及防范提示告知書的通知》(深通業(yè)[2018]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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